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2.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3. 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